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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得清、李春阳、郭国平、陈琼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得清、李春阳、郭国平、陈琼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诉讼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杨鲁晓人民陪审员  孔金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