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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委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东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城委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历城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我院已查询被执行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少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