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文彩与王爱琴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彩,王爱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彩,男,生于1944年11月1日,汉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甘肃省甘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琴,女,生于1951年12月3日,汉族,天水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代理人张万选,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文彩与上诉人王爱琴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王梅芳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