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欧某明、冯某、付某霞、陈某卿、付某兰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明,冯某,付某霞,陈某卿,付某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明,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草潭镇。因本案,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因本案,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付某霞,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黄土岗镇。因本案,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卿,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2008年3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5日因犯赌博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付某兰,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因本案,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明、冯某、付某霞、陈某卿、付某兰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明、冯某、付某霞、陈某卿、付某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犯罪嫌疑人万某华(在逃)租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嘉年华会所二楼曼联房、祖云达斯房开设赌场,用麻将机、麻将、筹码作为赌具,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欧某明在赌场负责向赌客兑换赌博筹码、兑算盈亏现金及做账;被告人冯某、付某霞在赌场负责按每把百分之五的比例向赌客抽取“水费”;被告人付某兰在赌场负责打扫卫生、送水果,偶尔也帮忙向赌客抽取“水费”;被告人陈某卿在赌场负责“顶角”,即在赌场不够赌客时代表该场所充当赌客陪同赌博。2014年11月25日1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被告人欧某明、冯某、付某霞、陈某卿、付某兰及赌客6人,并缴获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820元的筹码及麻将等赌博工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现场缴获的包、pos机、pos单、麻将、筹码、银行卡、借条;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指纹卡、检查笔录、情况说明、对邹某某等6名赌客的行政处罚资料、pos签购单、记账本、广发银行现金缴款单、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卿前科资料、涉案pos机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涉案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语音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乔某、黄某某、安某某、林某某、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明、冯某、付某霞、陈某卿、付某兰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及被告人所做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卡号62xxxxxxx24的工商银行卡2014年9月至今的取款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明、冯某、付某霞、陈某卿、付某兰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某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明、冯某、付某霞、陈某卿、付某兰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欧某明、冯某、付某霞、陈某卿、付某兰犯赌博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明、冯某、付某霞、陈某卿、付某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欧某明、冯某、付某霞、陈某卿、付某兰犯赌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明、冯某、付某霞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某卿、付某兰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卿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明、冯某、付某霞、陈某卿、付某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陈某卿悔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三、被告人付某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某卿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五、被告人付某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缴获的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上述作案工具POS机一部、筹码、账本等赌博工具,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晓玲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雨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五、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六、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