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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永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城徐州日报社驻睢宁记者站西楼106室。法定代表人王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绪刚。被告武永刚,出生年月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永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佩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