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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冉瑞远与黄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瑞远,黄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冉瑞远,男,生于1963年3月22日,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谭明,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成,男,生于1979年1月18日,汉族,务农。被告XX,男,生于1978年2月23日,汉族,居民。原告冉瑞远与被告黄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冉瑞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瑞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瑞远撤回对被告黄成、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冉瑞远负担。审判员  李跃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