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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万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94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野马乡新安村。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野马乡新安村。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