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栗广亚诉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广亚,张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17号原告:栗广亚,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东环路69-26户。身份证:34212419651010009X。被告:张云峰,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学府花园7栋3单元302室。身份证:342124197007020046。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广亚诉被告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云峰所有的房地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栗广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张云峰与马振坤共有房屋中属于张云峰的30%部分予以查封(座落于涡阳县城紫光大道南侧,房产证号3104933-1-2);二、查封担保人牛晓非所有的座落于涡阳县城淮中大道南侧时代广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涡房地权证涡阳字第310-902-2号);三、查封担保人姜冰冰所有的广汽菲亚特轿车(皖SJ81**)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