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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知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浙江汉帛服饰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汉帛服饰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浙江汉帛服饰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知初字第18号原告: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托马斯本莱西格(thomasjohnbrencick。委托代理人:陈丽。委托代理人:邱斌斌。被告:浙江汉帛服饰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敏。被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本院在受理原告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汉帛服饰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宁代理审判员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玮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