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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与黄利文、叶旭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利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叶旭平,朱云肖,胡利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利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负责人:章如军。委托代理人:朱昌伟。委托代理人:李丽敏。原审被告:叶旭平。原审被告:朱云肖。原审被告:胡利英。上诉人黄利文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原审被告叶旭平、朱云肖、胡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黄利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黄利文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利文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黄利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