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李笃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李笃斌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药玻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周庆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峰,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妮娜,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李笃斌,成年,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笃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