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付林与彭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林,彭焕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付林,蒙阴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季永云,蒙阴县司法局职工。被告彭焕新,个体户。原告付林与被告彭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林委托代理人季永云、被告彭焕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林诉称,被告彭焕新于2013年5月14日从原告处借到人民币325000元,2014年5月2日又从原告处借到75000元,两次共计4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未能偿还借款,原、被告又于2014年12月份经蒙阴调解室调解签订调解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之前偿还10万元,并且这10万元借款如不能按期偿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债务,现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彭焕新辩称,同意还款,希望原告给我留出一定的时间,我今年八月份之前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被告彭焕新向原告付林借款32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4年5月2日,被告彭焕新再次向原告付林借款7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方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付林与被告彭焕新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焕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林借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彭焕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夫如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邹仕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