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静、史睿祺等与尹寿彪、周玉瑾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史睿祺,史登仁,尹寿彪,周玉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48号原告:刘静,女。原告:史睿祺,男。原告:史登仁,男。被告:尹寿彪,男。被告:周玉瑾,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史睿祺、史登仁诉被告尹寿彪、周玉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史睿祺、史登仁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尹寿彪、周玉瑾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静、史睿祺、史登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尹寿彪、周玉瑾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