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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许珍平,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万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