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许珍平,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万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