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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鲁进军与王力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进军,王力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鲁进军,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昭苏县。被告王力志,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本院于审理原告鲁进军诉被告王力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进军撤诉。本案诉讼费6012元,邮寄费180元,合计6192元,由原告鲁进军负担。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