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鲁进军与王力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进军,王力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鲁进军,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昭苏县。被告王力志,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本院于审理原告鲁进军诉被告王力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进军撤诉。本案诉讼费6012元,邮寄费180元,合计6192元,由原告鲁进军负担。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