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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斌,出生地安徽省宣城市,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1998年6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4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押回。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4日,被告人赵斌至平湖市当湖街道白金汉爵大酒店,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被害人曾某将四部三星note3手机送至白金汉爵大酒店,在取得手机后谎称去拿货款,后携手机逃离。经鉴定,四部三星note3手机总价值140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价格鉴定意见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14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斌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曾小兰赃款共计1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贝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