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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姜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上海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洪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公司经理。被告:姜启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其余25.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董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