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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济南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士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士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济南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郭王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珍,女,生于1978年7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梁士宏,男,生于1962年10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士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秀娟审 判 员  张君凤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