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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民三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四会市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梁炳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四会市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梁炳浪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民三初字第3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华,广东启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会市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梁炳浪。委托代理人:霍利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炳浪,系四会市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投资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四会市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梁炳浪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根据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即7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梁新敏审 判 员  李升文代理审判员  黄春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