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德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黄德秀。委托代理人王武江(特别授权),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秀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黄德秀发出《缴费通知书》,原告黄德秀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