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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学云诉被告徐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云,徐建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542号原告郭学云,男,1969年8月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葛涛,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建宁,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云诉被告徐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云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学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学云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