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学云诉被告徐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云,徐建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542号原告郭学云,男,1969年8月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葛涛,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建宁,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云诉被告徐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云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学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学云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