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罗某中与晋某琼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中,晋某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388号原告罗某中,男。被告晋某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中诉被告晋某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某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中撤回对被告晋某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中负担。审判员 黄朝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