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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罗某中与晋某琼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中,晋某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388号原告罗某中,男。被告晋某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中诉被告晋某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某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中撤回对被告晋某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中负担。审判员  黄朝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