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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武汉钢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钢恒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钢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雅庭107栋3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裴新兰,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5号吉庆家园3-9-3号。法定代表人冯贤桥,董事长。被执行人冯贤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5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7,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银行存款人民币3,537,4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