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钟胜明与邓平,刘建荣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胜明,邓平,刘建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胜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平,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荣,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上诉人钟胜明因与被上诉人邓平、刘建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钟胜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向法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且获得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胜明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涂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