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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因为被告投资养殖业,建筑牛场,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0元,2013年12月份,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款1000000元的欠条,约定2014年5月份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因为被告投资养殖业,建筑养牛场,多次向原告借现金共计1000000元,2013年12月份,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张某某现金壹佰万元整,2013年12份,2014年5月还,借款人张某乙”的欠条,后双方达成偿还协议,协议内容为“协议书,借张某某现金壹佰万元整,因养牛场破产无能力偿���,没有办法只能把郑州的房产转给张某某作价壹佰叁拾万元,还有银行房贷肆拾万元整没有还,除银行肆拾万元,还有玖拾万元作给张某某,余款给现金,经双方同意,达成协议,借张某某的款全部了结,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签字:张某某、张某乙,2015年1月2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张某某申请,本院将被告张某乙位于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2号3号楼1单元25层东户,房产证号10010570025房产予以查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借条、协议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乙因建筑养牛场需要,向原告张某某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又达成偿还借款协议,后因其他原因未按协议履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880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鹏飞审判员  曹英时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