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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雷与于保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李雷。被告于保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3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于保光的工资款及在银行的工资款36000元和案外人孙艳的担保财产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于保光在微山湖矿业集团崔庄煤矿的工资款及在银行的工资款36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孙艳的担保财产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唐广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