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海兵与丁文献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兵,丁文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海兵,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执行人丁文献,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海兵申请执行丁文献劳动仲裁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丁文献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劳人调字(2014)2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延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