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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梁金英与司农民、魏满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金英,司农民,魏满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金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司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满舟。梁金英与司农民、魏满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咸中民终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梁金英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金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全家只有一处宅基地,司农民和魏满舟的买卖行为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本案所涉房屋及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梁金英和魏满舟的夫妻共同财产,魏满舟无权私自处分,司农民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不符合法律保护的善意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司农民与魏满舟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司农民买房行为具有恶意,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金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