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缙执民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缙执民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洪礼。被执行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执行钢带价值478120.20元。其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法庭被执行案件若干件,被查封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缙执民字第119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梅旺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毅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