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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文静与李唐斌、杨英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62号原告:杨文静,女。被告:李唐斌,男。被告:杨英鸾,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静与被告李唐斌、杨英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唐斌、杨英鸾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文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唐斌、杨英鸾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心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