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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初泳院与青岛感觉娱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泳院,青岛感觉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08号原告初泳院。委托代理人臧国华。被告青岛感觉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文,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泳院诉被告青岛感觉娱乐有限公司劳务(雇佣)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泳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泳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初泳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人民陪审员  刘丕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