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初泳院与青岛感觉娱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泳院,青岛感觉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08号原告初泳院。委托代理人臧国华。被告青岛感觉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文,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泳院诉被告青岛感觉娱乐有限公司劳务(雇佣)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泳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泳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初泳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人民陪审员 刘丕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