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周夫勤、王红侠等与付信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夫勤,王红侠,王保章,付信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周夫勤,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红侠,居民。申请执行人王保章,居民。被执行人付信财,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兰刑初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夫勤、王保章、王红侠与被执行人付信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信财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贵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