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山、王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山,王玉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20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新,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岗支行行长。被告:陈永山,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玉才,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颍上农商行与被告陈永山、王玉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