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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青岛力坚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爱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爱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力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爱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告原告)青岛力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玉刚,职务总经理。上诉人青岛爱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326号��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违背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是错误的。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8年,每年租金1000万元,双方已履行合同一年有余,双方争议的标的额已经超过1000万元,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提出金钱给付之主张,因此,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并未超出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虹审判员 许凌屏审判员 许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