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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36号原告:童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丁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童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童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