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尚民与张玉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李尚民被执行人:张玉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一初字5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玉梅的存款、收入181922.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张玉梅负担执行费2628.8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晓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