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麻建财与秦宝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建财,秦宝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301号申请人:麻建财,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秦宝山,男,1966年9月4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麻建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秦宝山驾驶的鲁Q8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提供麻建财所有的鲁Q3XX**号车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秦宝山驾驶的鲁Q871**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麻建财所有的鲁Q3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戚强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