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孟支德与吴占强、李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支德,吴占强,李国民,严保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孟支德。被执行人吴占强。被执行人李国民。被执行人严保合,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641005091x,武强县武强镇小营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孟支德与吴占强、李国民、严保和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麻智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