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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万德芳与张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成,万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成,又名张金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德芳。再审申请人张成因与被申请人万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成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二、申请人目前只欠被申请人14万元,申请人同意偿还14万元并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但应扣除申请人在借款时已经扣除的利息12400元及已支付的利息78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成向被申请人万德芳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有出具的借条在卷为证。申请人张成申请再审称其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欠被申请人14万元借款,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子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