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李某,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羊山镇。被申请人:徐某某,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李某称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某某、徐某某拖欠其借款420,000元,此款至今未给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12B号3403号楼房予以查封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徐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12B号3403号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二被申请人不得对房屋进行处分、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凤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栾存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