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世纪超航机电有限公司与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世纪超航机电有限公司,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世纪超航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沈学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杨,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英,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原白城红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城市。法定代表人:王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华希,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世纪超航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世纪超航机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英、刘杨,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徐华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靖代理审判员 李 群代理审判员 季伟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