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孔令彬与沙河市金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彬,沙河市金秋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孔令彬,男,汉族,工人,大专文化,现住沙河市。被告沙河市金秋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计平,住所地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彬诉被告沙河市金秋玻璃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彬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令彬负担。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见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