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尔克工业纺织(嘉兴)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尔克工业纺织(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威尔克工业纺织(嘉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71484-4,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北工业区秀庄路西(嘉业市秀城区冶金炉料厂内2幢)。申请人威尔克工业纺织(嘉兴)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北京银行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130005222370143,出票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滁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尔克工业纺织(嘉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才平代理审判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 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