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兴发与陈世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发,陈世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702号原告杨兴发,男,生于1964年12月3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正海,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世华,男,生于1963年3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陶杰,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杨兴发诉被告陈世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兴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杨兴发负担。审判员 罗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妮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