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村民委员会与卢心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村民委员会,卢心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方心,系樊庄村委会主任。被告卢心斋,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卢心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文起人民陪审员 常保永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