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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叶某与仲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仲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刘赟,上海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甲。委托代理人仲乙。原告叶某诉被告仲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赟,被告仲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仲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0月8日经松江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判决书中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偿还银行信用卡费用而产生的借款债务以及包括金银首饰在内的共同财产未做处理。原、被告婚后由于工资收入较小,不足以承担支出,故通过信用卡透支的方式维持开销,后因信用卡透支利息日渐增加,原告无力承担,故向叶根英借款23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本息,另外有2万余元信用卡透支金额仍未还清,信用卡虽均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被告对此明知且自身亦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故因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此外,包括金银首饰在内的贵重财物系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在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搬回其父母处居住时由被告带走,故应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其中借款23万元,银行欠款23,283.41元;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分割被告占有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黄金项链,钻石戒指,铂金手镯等约价值2万元。被告仲甲辩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工作,有正常的工资收入,没有增添任何大件商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原、被告从2008年2月结婚开始一直吃在被告父母处,被告父母从来没有收过任何伙食费。2009年时,被告祖母赠与被告2万元,被告父母也多次赠与被告钱款,这些赠与钱款原告也是承认的,2013年8月,兴业银行有存款5万多元,原告提出通过信用卡透支维持开销与事实不符。原告用25万多元的信用卡透支维持正常开销是完全不符合事实。原告起诉离婚后就将门锁换掉,被告无法回到家里,而原告在被告不在家的情况下,擅自撬开被告所锁物品,将所有共同财产全部搬光,原告所述的几件金银首饰都在原告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作了处理。原告叶某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原告申请撤回了上诉,2014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上诉人叶某撤回上诉。在离婚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要求对20余万元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所产生的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未作处理。另查明:原告叶某在2012年、2013年两年中,经常通过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等信用卡透支取现或消费,至2014年1月,原告叶某在这些银行的透支数额达到20余万元。2014年1月18日,原告叶某向叶根英出具借条,借条确认向叶根英借款23万元。2014年1月下旬,原告向浦发银行归还14,000元、平安银行归还85,130元、上海银行归还23,730元、光大银行归还33,018.71元、兴业银行归还33,300元、招商银行归还31,870元、建设银行归还5,782元,合计归还226,830.71元,另外民生银行欠款23,283.41元未归还。这两年原告所有的信用卡透支款中消费支出为67,881.70元,其余均为因取现而产生。又查明:原、被告在短信联系过程中原告曾发过如下短信:“本来我是打算去做股票,靠股票赚点,和你说了,你又不让,后来想过买彩票,彩票要研究号码的,要动脑筋还要花时间,有时候研究号码花很长时间,后来知道有那种游戏机那样的机器,我发觉还挺好玩的,后来就不知道怎么越玩越大了”。“2013年我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过的,去玩赌博机输了钱又不敢告诉你,我就想着怎样翻本博回来,透支银行的卡要还,那只能用这张卡养那张卡,只能让它产生利息。我期盼着能博到一把就全回来了。再加上2013年我们开销也厉害,根本就存不了钱”。还查明,原、被告婚后购买过一些金银首饰,现原告认为这些财物在被告处,要求分割这些财物。但被告认为,这些财物都在原告处,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这些财物现在哪方。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银行账单、发票、短信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12年和2013年两年中,原告不顾自身的经济能力,从多张信用卡中取现,致使在多家银行欠下巨额债务,为此原告向他人借款还债,从原、被告间的短信记录中可以看出,原告在此期间迷上了赌博机赌博,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这些债务应为原告的个人债务,应由原告本人承担,原告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2013年两年中,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中消费所产生的债务,可视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故消费而产生的67,881.70元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离婚案件审理时未作处理,本案予以处理,原告对外所欠的债务由原告负责归还,被告给付原告33,940.85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要求分割在被告处的黄金项链、钻石戒指、铂金手镯等财产,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些财产在被告处,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仲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某33,940.85元;二、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叶某负担233元(已付),被告仲甲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木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