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国安诉被告赵凌、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安,罗为,赵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周国安,男,46岁,汉族,西昌市人。被告罗为,男,27岁,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被告赵凌,女,46岁,汉族,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安诉被告罗为、赵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周国安负担。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晓琴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