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安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安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律师。被告安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莉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3年9月26日,被告因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将借款通过农行转账至被告安某某账户,有银行对账单为证。后经追要被告偿还500元,尚欠9500元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95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现在无钱给付。本案调查重点是: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9500元的事实及依据。围绕上述调查重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5年2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用以证明2013年9月26日,自岳某某农行账户向被告安某某农行账户交付借款10000元。经质证,被告安某某没有异议。2、记载原告向被告安某某追要借款的音频、视频光盘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安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还款数额。二被告未质证。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对被告安某某进行了询问,被告安某某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及还款数额没有异议。原告对询问笔录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3年9月26日,被告因经营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农行转账向被告安某某交付借款10000元。2014年,被告安某某偿还原告500元。尚欠9500元拒付,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安某某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及还款数额没有异议,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向二被告主张尚欠借款9500元,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所诉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安某某因经营所欠,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某某应与被告安某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95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安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某某借款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某某、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立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