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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4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岱宗与李小士与郇年春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年春,李小士,陈岱宗,刘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586号申请执行人郇年春。申请执行人李小士。被执行人陈岱宗。第三人刘兰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郇年春、李小士与被执行人陈岱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陈岱宗所负的债务发生在其与第三人刘兰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执行依据未明确被执行人陈岱宗所负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且第三人刘兰香对该债务知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兰香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兰香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郇年春、李小士清偿债务78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宣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