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业盛与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盛,和县公安局,王之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王业盛,男,汉族,1932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和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徐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林侃,和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和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第三人:王之木,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审理原告王业盛诉被告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业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业盛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业盛负担。审 判 长 沈万莲审 判 员 陈康龙人民陪审员 马仁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